規定,禁止生產、銷售不易降解的商品包裝!
2021-11-25 918
2019年6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,會議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(修訂草案)》。草案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,完善排污許可制度,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、收集、運輸、處理系統。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一、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、制造,應當遵守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。
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技術條件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,組織制定有關標準,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。
生產、銷售、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,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。
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,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。
二、鼓勵科研、生產單位研究、生產易回收利用、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。禁止生產、銷售不易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。
三、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、場所,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。
四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、設施、設備和容器、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,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,方可使用。
五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、設施、設備和容器、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